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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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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经第一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和省市有关教育法规的相关规定,以科学发展观作指导,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学校,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登记批准,隶属昆山市教育局管辖的一所集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于一体的民办十五年一贯制学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办学机构。

第三条  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实行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建立学校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条  培养目标:培养有中国情怀,国际视野的现代人。

第五条  办学宗旨:办有灵魂的教育,办负责任的教育,办有公信力的教育,让每一个学生获得最充分的发展。

第六条  办学目标:硬件设施创一流,师资水平创一流,教育质量创一流。

第七条  办学理念:崇尚科学,弘扬人文,发展个性,创造卓越。

第八条  校训:尚德、砺志、博学、笃行。

            教风:爱生、善教、严谨、高效。

            学风:尊师、好学、自主、奋进。

            校风:合作、竞争、求实、创新。

第九条 办学特色:小班化、信息化、国际化。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学校的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依法治校,自主管理;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组织招收学生;  

(三)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四)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对合格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出具证明;  

(六)依法聘任与解聘教师及职工,并对其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依法管理、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八)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九)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的义务:  

(一)学校依法对适龄儿童实施教育;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法令和政策;  

(三)遵照国家及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五)建立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创设平安和谐的校园环境;  

(六)以人为本,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实行科学民主管理,创设特色明显、和谐奋进的校园环境,使学生喜欢、教师愉快;  

(七)支持工、青、妇和少先队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及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学生和教职工的身心健康,逐步提高学生和教师的幸福指数;  

(八)为学生提供发展的平台,挖掘潜能,张扬个性,办适合学生成长的教育;  

(九)为教师提供发展的平台,采取措施,提供机会,鼓励教师个性化成长,实现师生共进;  

(十)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十一)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办家长满意、社会认可的教育;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二条  教代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决策学校的重大事宜,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教代会的成员由教师民主化选举产生,教师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二;教代会至少每学期举行一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学校的中国共产党支部起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

第十三条  在学校建立党支部,党支部书记由上级党组织任命。通过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考察、培养,加强教工队伍的建设和师德教育,保证、监督学校行政工作的健康运行。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受党支部的领导。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有参与、评估和监督学校的权利,有提名校长或罢免校长的建议权;学校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家长代表、教职工代表、社区知名人士代表等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办公室、人力资源部、招生办、外事办、总务处、幼儿园、小学部、中学部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育工会,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活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调动学生自主管理、自我教育的积极性。

以上各机构组成学校管理网络,既各司其职,又互相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学校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二)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须经昆山市教育局的核准,按昆山市民政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校长的职责和权利是:

(一)履行校长职责和义务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校长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二)执行教代会的决定;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组织制订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对有关学校的重大事务,在完成学校议事程序后,有决策权;

(四)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五)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包括引领学校文化建设,创办学校文化特色;引领学校课程建设,建设学校课程体系;尊重、熟悉每个教师,关注每个学生,为师生发展创造人性化环境等。

(六)科学合理地管理、使用办学条件,包括教师和校舍、设施、经费等;

(七)聘任与解聘中层干部和教职工;

(八)参加培训;

(九)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职权;

(十)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四章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教师的权利:

(一)享有宪法、法律赋予的一切权利;  

(二)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包括对课程进行生本化改造和开发校本课程,推进课堂改革等;  

(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四)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五)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带薪休假;  

(六)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务有知情权、建议权、评价权、决策权,对校长及管理人员有评价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七)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八)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促进专业发展和成长。  

第二十条  教师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每个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

(四)注重学习,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学习、交流活动,树立终身学习观念,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努力做学习型、研究型教师;     

(五)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进行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六)加强安全教育,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生的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二)组织学生社团、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法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获得荣誉称号;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全面地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接受平等教育,对奖励、处分等受到的不公,有权提出申诉;  

(六)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教师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义务:  

(一)热爱祖国,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热爱学校,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三)文明守纪,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友爱同学,知书达理,致远笃行,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养成良好的个性品格和行为习惯;  

(四)努力自主学习,完成国家规定的学习任务;  

(五)努力养成终身学习习惯,为个人的终身发展打下良好基础,并树立远大理想和目标,立志成才;  

(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各项集体活动,养成良好的健身习惯;  

(七)孝敬父母,力所能及地为家庭分忧;  

(八)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活动;  

(九)按照学校确定的培养敢担当的中国人的目标要求,培养学生的“担当”品质,不断提升自我;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学校的课程与教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十条的规定,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优化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和探究型课程。认真执行和创造性地落实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以国际理解课程为特色的学校课程,并逐步形成适合每个学生发展的具有自身特色的学校课程体系。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念,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探索发现、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教学质量,为学生的终身学习和全面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七章  学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昆山市教育局关于“构建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发展”的要求,每五年制订一份旨在推进学校自主发展的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坚持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七条  依照法律和建设现代学校的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规章制度包括规范性制度、程序性制度、评价性制度和奖罚性制度。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和教育工会的要求,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政治监督、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制度和行政办公会制度。

(一)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副校长等参加,研究部署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二)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有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及学校中层干部参加,讨论落实具体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凡校内重大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都须经教代会审议并通过。保障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机构,教代会休会期间,有教代会主席团行使职能。

第三十一条  学校成立教研组和年级组。教研组为教师专业技术的基层管理组织,教师应该积极参加学科之间的听评课与教研活动。学校通过年级组对教师日常教育教学常规工作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受聘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合同法》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教师及其他职工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校、年级、班级三级家长委员会。搭建起家长和学校交流的桥梁和平台,让家长充分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丰富家长家庭教育知识,掌握教育方法技能,进一步提高家庭教育水平,促进家校和谐与社会和谐,全面推进学校素质教育健康有效实施。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认真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或建议,以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帮助。  

第三十七条  学校要求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九章  学校与社区

第三十八条  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社区内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四十条  学校依靠居委会、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确保学校平安和谐文明。  

第四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校社区委员会,通过社区委员会开展社区活动,与社区进行相关工作协调。

第十章  校产与后勤管理

第四十二条  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财产和物资管理制度,对财产和物资登记造册,做到帐、卡、物相统一。

第四十四条  搞好学校建设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建设绿色生态校园。  

第四十五条  切实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定期对校舍、设施和设备进行检修,做好防火、防盗、防电和防毒等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避免校园伤害事故发生,确保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房屋、土地资源、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移作他用。

第十一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的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对学校办学实行组织监督,对学校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实施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校支持、鼓励并主动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重大决策和各项工作的监督,实施民主管理。教职工对学校主要领导成员的学习、廉政、实绩等状况进行至少一学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和考核。学校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对学校的办学实行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学校接受昆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学校办学的政府监督,接受国家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学校校址为昆山开发区中华园路1566号,邮政编码为215300。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修改提议获得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有效票方可修改,并报昆山市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校长办公室。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