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庆期间升挂国旗和社会环境宣传工作的通知(转国创)
关于做好国庆期间升挂国旗和社会环境宣传
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隆重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2周年,大力营造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浓厚氛围,按照中央和省关于组织开展“永远跟党走”群众性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的有关要求,根据苏州、昆山市委宣传部《关于做好国庆期间升挂国旗和社会环境宣传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国庆期间升挂国旗和社会环境宣传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突出喜庆向上主旋律,做好社会环境布置
1.国庆期间的社会环境布置,以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2周年为主线,以“营造氛围、务实节俭、服务大众”为原则,体现“整洁、优美、喜庆、安全”的要求,广泛打造“国旗一条街”。
2.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板报、橱窗、户外大屏、移动电视等宣传阵地,在确保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标识标语等公益广告完好的前提下,开展国庆社会环境布置,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伟大祖国好的时代主旋律,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氛围。
3.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重点做好节日前后和节日期间辖区主要街道、广场、风景区和城市高大建筑的洁化、绿化、美化工作。
二、严格按照《国旗法》,统一升挂国旗
1.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日制学校、大型企事业单位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均要升挂国旗。其他企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升挂国旗。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点)、各级文明单位等,要带头贯彻《国旗法》,主动做好国旗升挂工作。
2.要严格按照《国旗法》的要求,做好国旗升挂工作。(1)升挂的国旗要符合《国旗制法说明》规定的尺寸规格,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2)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3)国旗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4)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在10月1日组织升旗仪式。
三、加强升挂国旗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1.国庆节前夕,各部门单位要提出本系统国旗升挂工作总体部署,并对落实情况实行动态指导和检查监督。
2. 根据市统一部署,在主干道路灯杆上制作悬挂国旗,并积极招募志愿者成立国旗护卫小队,做好日常巡查、维护工作。
3.经促局、社管局、综合执法局、市监分局、国创投资集团对酒店、培训机构、主要街路、商家店铺、旅游景点等接待单位的国旗升挂做好指导,实施监督管理。
4. 各国旗升挂的责任单位,特别是在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商业街、主要景观带等,要对各自负责的升挂国旗情况组织志愿者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破损的国旗。
5.加强对《国旗法》的宣传,倡导国旗意识,激发爱国热情,对认真贯彻《国旗法》,规范升挂国旗的单位及时宣传表扬。加强对国旗升挂和各行各业建设成就的宣传报道,唱响时代主旋律,引领全区广大干部群众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重大使命,为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标杆城市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6.统一升挂国旗的时间是9月28日至10月9日。请各部门单位按通知要求在9月28日前布置到位,并将升挂国旗、布置升挂“国旗一条街”等情况于9月29日前发送至邮箱:49238778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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