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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1

关于开展教育系统打通“生命通道” 集中治理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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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昆山市消安委工作部署要求,现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提出如下要求。

一、营造氛围,广泛开展宣传。

各校打印并广泛张贴《通告》)或从“苏州消防网”下载(网址:http://www.szxf.com.cn),充分发挥新媒体宣传效能,将《通告》内容和要求在微信、微博、网站、抖音等新媒体上及时推送。

二、强化措施,加大排查力度。

各校要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参考《消防车通道标识设置标准》(附件2)要求,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和路面及两侧划设醒目标志标线,设置警示标识标牌;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影响消防车通行;向师生开展宣传教育,提醒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影响消防车进入校园的,要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三、落实责任,及时准确报送。

各校要落实责任,明确分工,确保打通“生命通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要在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中总结经验做法,固化工作成效,建立长效机制。

 

关于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的通告

消防车通道是火灾发生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是实施灭火救援的“生命通道”。但是,目前 全市各地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现象,因此影响火灾救援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也 时有发生。为切实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 治理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集中治理重点

高层建筑和大型商业综合体、文博单位、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公共娱乐场所等人 员密集场所,以及居民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
二、    具体工作任务

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落实以下维护管理职责: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标准《道路交 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有关规定,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和路面及两侧划设醒目标志线,设置 警示标识标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详情请查询“苏州消防网”通知公告栏《消防车通道 标识设置标准》)。 
2、    指派人员开展巡查检查,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保证管理区域内车辆只能在停车场 (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对违法占用行为进行公示。
3、    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 均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4、    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得 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5、    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影响 消防车通行。
6、    定期向管理对象和居民开展宣传教育,提醒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单位和 群众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识。
7、    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 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对于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区,由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组织成立管理机构,或者采取 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管理机构,参照前款规定,落实住宅区内消防车通道的维护管理职责。
三、    违法行为处理

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消防、规划、房管、城管、交通等部门依法查处。对占 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依法实施警告、罚款处罚;对经责令改正拒 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 担;对阻碍消防车执行任务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拘留处罚。对拒不改正,或者给予罚款、拘 留等行政处罚,或者多次违法停车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 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四、    投诉举报热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可向当地12345平台或96119火灾 隐患举报热线反映。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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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通道标识设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