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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2020年昆山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聘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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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昆山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聘工作意见

 

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教育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引导教师专业发展,推进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深入发展,根据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中小学和中职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教师函〔2020〕20号)和苏州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20〕29号)通知精神,以及市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现将2020年昆山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成立职称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教师职称评聘工作的领导;制定评审推荐工作方案并经教代会通过;不断创新和完善教师职称评价机制,提高评审质量,促进新时代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提高。

二是坚持师德一票否决把师德作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第一标准,树立鲜明的师德、能力和业绩导向,进一步加强对申报人员师德考核。所有申报高一级职称的,均需从严遵守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各校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征求学生和家长意见、设立举报热线等多种方式全面考察教师的职业操守,师德表现突出的在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有从事有偿家教、私自到社会培训机构授课、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均实行“一票否决”。

三是加大政策引领力度。体现破“四唯”要求,注重考察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要符合一线教师工作实际,切实改变过分强调学历、论文的倾向,不将论文作为唯一限制性条件。对所任教学生成长、学科建设和学校(单位)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推荐。

四是完善多方评价机制。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参考工作单位考核推荐意见,探索学校、学生、家长共同参与的多方评价形式。

五是严格评聘程序。各单位要加强对今年职称政策精神的宣传,坚持做到“四公开”,即公开上级下达岗位数额、公开述职、公开展出实绩材料和公开单位推荐上报人选。各单位要严格推荐评审程序,按照公开述职、成果展示、民主测评、组织推荐等程序开展推荐工作,公开述职和教师测评相结合进行,参加人数不少于学校和单位总数的70%,学生测评人数不少于两个班的学生。教科研训等人员面向指导服务对象开展测评,人数不少于30人。各单位要严格网上申报审核,增强职称工作透明度,切实体现教师职称评聘的公平公正,并积极化解申报中的相关问题。

二、时间安排

2020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各级职称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安排在11月中、下旬进行。

三、评审范围

2020年11月底在岗的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及青少年宫、素质教育基地、教师发展中心(含教研室、教科室、教技室)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聘用教师,均可评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2020年11月底前到龄退休的教师不属申报范围。

四、岗位设置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教育局和人社局批准的教师岗位设置规定的结构比例,不得突破当年可使用的岗位数额。要按照有利于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校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专业技术岗位年度使用计划,确保可持续发展。各单位要协调做好中级职务的评审推荐和硕博研究生中级职务的初定申报工作,中级职务岗位充足的单位,可继续兼顾初定中级和评审中级的推荐申报;中级职务岗位不足的单位,难以兼顾初定和评审对象全部申报的,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修订考核推荐方案,鼓励竞争择优推荐。

五、政策口径

1.关于考核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申报人员师德考核,任期内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以上者,方可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

1)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2)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3)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4)处分未撤消者,不得申报。

5)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近三年内有违规违法办学行为并被县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查处且通报批评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不得推荐评审。

2.关于分类申报。充分结合本市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不断创新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机制。针对不同学段、不同学科,注重参评教师所在学校考核推荐意见,充分考虑城镇和乡村学校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幼儿园教师、特殊教育教师、研训员、乡村教师、校级领导等职称评审组,开展分类评审。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乡村教师优先推荐。在乡村学校取得高级职称的教师,原则上应限定在乡村学校任教。由乡村学校教师岗位流动到普通(城区)学校教师岗位、评聘不满5年的,应重新评聘。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要提交一学年的教育教学活动方案,其他方面的要求按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条件执行。对研训员申报高级教师,在研训岗位对学科教学改革与建设或教师培养工作业绩突出的,在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年限可放宽到5年。

3.关于时间年限的计算。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资历(任职年限)从教师取得任职资格并签订聘约、被聘任(任命)之日开始计算,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业绩成果发布、论文发表、学历(学位)取得等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

4.关于学历和资历。申报人员需具有国民教育学历,2002年以后取得学历者,应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www.chsi.com.cn)查询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35 周岁及以下(1985年1 月1 日后出生)青年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务,必须具备硕士(研究生)学位(学历)。取消中小学教师获得规定学历后重新计算职称任职年限(资历)要求。申报高级教师职务,教师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受聘一级教师5年以上(2014年底前评聘至今)。申报一级教师职务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小学(幼儿园)教师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受聘二级教师5年以上(2014年底前评聘至今);(2)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获得本科学历,受聘二级教师4年以上(2015年底前评聘至今)。

5.关于学、证、教一致问题。评审中小学教师职务,取消所学专业、教师资格证学科和所教学科一致的要求,但教师资格证任教学段不低于职称申报学段(幼儿园教师须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根据省、市人社部门职称文件规定,直接初定教师职务时仍有学教一致的要求。

6.关于教师交流。为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合理配置教师资源,我市结合职称评聘工作,进一步鼓励并切实推进教师交流。凡符合交流条件的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在岗教师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须具备2011年起由所辖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交流经历或符合《关于明确在职称评聘中对教师轮岗交流要求的通知》的轮岗交流要求。凡不作轮岗交流要求的高中学段教师,主动参与轮岗交流并经教育局统筹调配的,在评审中将给予政策性奖励。

7.关于班主任工作。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担任班主任及其时间长和近五年课时量多的教师。对担任班主任工作,业绩突出的,在申报职称时予以倾斜。班主任工作的业绩成果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申报高级教师职务,原则上应累计有6年班主任工作经历(其中任现职以来不少于2年);申报一级教师职务,原则上应累计有3年班主任工作经历(其中任现职以来不少于2年);新教师初定教师职务要有1年的班主任(或副班主任)工作经历。到新疆、铜仁、沭阳等地区帮扶支教半年可视作一年班主任工作年限。

8.关于教学课时量。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申报评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根据其工作特点,正校级领导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普通教师任课量的四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40节;副校级领导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三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50节;中层管理人员(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60节。幼儿园教师申报时,应根据幼儿教育教学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并提交其近一学年所带班级的一日活动计划、反思以及观察记录或个案材料,需要时须到实地进行确认。

9.关于参加教师专业素养竞赛要求。40周岁以下(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教师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应提供参加苏州市教科院2016年以来组织的中小学教师专业素养竞赛等级成绩(未组织竞赛的学科除外),并符合申报教师职务任职要求的相应等级。申报高一级职称基本资格等级成绩应在C等及以上,否则不得申报;其中拔尖对象应在B等及以上成绩;35周岁以下(1985年1月1日后出生)的申报高级教师职务,必须获A等成绩。

10.关于一师一优课要求。参加“一师一优课”不再作为基本条件,但视作申请人教学工作的业绩之一。

11.关于教科研要求。不将论文作为唯一教科研成果,即论文鉴定通过不再作为职称晋升的必备条件,论文的质量和发表、获奖情况将视作申请人教科研工作的业绩之一;所提供的课题、研究报告、教学教法经验总结等经专业评价,确认质量较高的教学成果,可作为职称申报的重要依据和参考。教科研课题、获奖应与申报学科相关相近。教科研项目批文和鉴定书等均需原件。

12.关于继续教育要求。凡申报高一级教师职称者,必须按照《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以及苏州市的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和教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年均继续教育学时符合要求。

13.关于普通话水平。50周岁以下(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中小学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二级乙等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水平。

14. 关于教师资格证注册要求。凡申报高一级教师职称的公办学校教师,须参加教师资格证首次(定期)注册并注册合格,暂缓注册、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申报高一级教师职称。

15.关于学生满意度测评。申报教师职务的学校,必须提供每学年学生对申报教师课堂教学满意度达到85%以上的测评表。

16.关于高级教师的二级评审。申报高级教师职务实行二级评审,由昆山市教育局组织专家组首先进行面试答辩,然后再提交高级教师评委会评审。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在面试答辩环节设置能力业绩述职环节,注重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中对能力实绩的展示评定。援疆、援碧等支教期间参加本市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可免于面试答辩。

17.关于引进人员的评审问题。已具有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在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一年以上,现从事教育教学的专业与原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经考核已具备同级别教师职务的任职条件,可同级转评为中小学教师相应职务。已同级转评为中小学教师职务的人员,若申报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应累计从事中小学教学工作三年以上。原专业技术职称的任职年限可与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担任原专业技术职称时取得的成果也可作为评审依据,但主要考察其在中小学工作岗位上取得的成果。

18.关于参加线上教育中心服务。2020年开始,制定考核方案,将教师参与线上教育中心微课资源建设、名师直播课程表现,作为教学实绩列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细则。

19.其它相关资格条件。按照《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4号)《江苏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5号)《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省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02号) 文件执行。

30年教龄乡村教师认定一级教师

根据苏州教育局2018年发《关于做好乡村(满30年教龄)教师直接认定中级教师职称工作的通知的函》要求申请和认定,但取消所学专业、教师资格证学科和所教学科等一致的要求。

、为保证评聘岗位和招录岗位一致性,我市2011年及以后录用的公办学校教师申报中级职称时需提供工作介绍信。

、评审材料报送

见附件《2020年发学校职称评审资料》。

、其它部门办、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2020年职称评聘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本意见由昆山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附件:2020年发学校职称评审资料

 

 

昆山市教育局职称改革办公室

(昆山市教育局代章)

2020年10月22日